兰考交警被打事件,到底谁最怕被打脸
这两天兰考交警被打事件,在网上炒的是沸沸扬扬。而真正燃爆舆论焦点的恐怕就是兰考县监察局的这份通报了。 从被打交警同事的描述里,我们也可以了解到事情的大概情况。 (袭警犯罪嫌疑人一脚将辅警睾丸踢爆,辅警护着下体,痛苦不堪) 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然而,就是这样一件泾渭分明的事。私家车主兰阳街道办事处文化站站长齐某阻碍执法还不说,自己打,家人打,医院医院打,我想这已经不仅仅是阻碍执行职务就能涵盖的了,违法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范围。 参与打人的文化站长齐某的家人又都是什么背景呢? 终于找到了答案,原来打人者背景不简单啊,可以说是当地的大族了,而该地监察局的文件各打五十大板的定论也可谓是煞费苦心。为什么? 不外乎,为官者感觉此事“败坏了”大名鼎鼎的兰考县的名声,有损了兰考为官执政者的“脸面”。作为兰考县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公安局、监察局没有不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理由。 再看当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就一目了然了: 对暴力抗法,殴打正在执勤民警的情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视频显示,犯罪嫌疑人肆意殴打执勤辅警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很明确,兰考辅警在路面上协助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违法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交通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一般交通违法转变成其他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如辅警自身被袭击)时,交通辅警在现场也应对当事人新的行为进行制止。 驾驶人齐某多次袭击交通辅警,在正式民警带领下的辅警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对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多次口头制止无效,用手拍了齐某正在驾驶的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车辆,这就是徒手制止齐某违法行为的一种做法,齐某不仅不听从辅警的制止,反而被下车多次殴打辅警,其违法行为的程度已经升级。简单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纠正后接受批评就是了,然而,齐某却不愿意怎么做,她选择了抗法,用暴力行为抗法! 齐某以辅警拍打其车辆为由,下车多次攻击辅警,此时其行为已由一般交通违法升级为使用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辅警对其采取的徒手控制行为却被当地官方理解为“厮打”辅警的下身被踢伤、被齐某叫来的援兵围殴攻击后,当地仅仅对齐某一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引发群众和辅警不满。无论是正式民警还是辅警,从法律层面讲,打不还手的陈旧理念完全就是一个违法的概念!一般群众被打,法律还赋予的有防卫权,更可况警务人员?对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实施殴打,辅警必然还击,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所谓的“徒手制止”,是一个公安执法行为上的动作概念,这一动作的核心就是“暴力”,这里的暴力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暴力,而是法律赋予警务人员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法暴力,用吃瓜群众的话讲,就是“打你”,但是这个“打”,是合法的打,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的打。然而,当地相关部门把警务人员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扭曲,并置换这一概念为“厮打”,令人汗颜。 本来一起一目了然,有法可依的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为何被兰考县监察局的“葫芦僧”们判了糊涂案,我们不难想象这压力来自当地为官执政者,为一味维护该地区“歌舞升”,一片大好的局面的行政命令。 别的不多说了,有些人欲盖弥彰的,有法不依只会越描越黑,只会更加破坏当地的法制环境。 此事平息的根结就在于:多些法治,少些人治。少些“不可描述状”,一切自会迎刃而解。 良言逆耳,听不听随你们吧! (综合网络) 守护夏都让脸被打得更响一些才会醒! 赞赏 人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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